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19號
- 債權人
- 龎志文
- 債務人
- 王玉華
- 債務人
- 廣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玠玲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恩即吳金櫻
- 法定代理人
- 顏小萍
一、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王玉華、廣鴻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