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63號債 權 人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素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買賣契約當事人為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正郎非契約當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購貨者為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正郎個人為不同之法律主體,為何向陳正郎請求?請說明法律上原因」。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1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3 年12月11日具狀陳稱,因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請停業,故向負責人陳正郎先生提出求償等語,然債務人陳正郎既非買賣契約當事人,債權人無由對之主張給付價金請求權,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