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7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曾政儀
- 債務人
-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恆茂
- 債務人
- 張恆茂
- 債務人
- 張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