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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8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2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星豪
債務人
天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揚
債務人
羅智揚
債務人
吳盈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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