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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10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美鳳
債務人
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莊立文
債務人
債務人
陳世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ㄧ、 緣債務人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06月25日起陸續邀同其餘債務人莊立文、陳世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零元整約定於到期日清償。本金及利息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除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外,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影本肆份及動撥申請書兼借據陸份為憑。

二、詎債務人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3年09月0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零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此致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4%    │
│  │599991│備有限公司│      │      │       │
│  │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 002│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4%    │
│  │149991│備有限公司│      │      │       │
│  │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 003│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4%    │
│  │250000│備有限公司│      │      │       │
│  │0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 004│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4%    │
│  │833328│備有限公司│      │      │       │
│  │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 005│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7%  │
│  │103500│備有限公司│      │      │       │
│  │0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 006│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7%  │
│  │115000│備有限公司│      │      │       │
│  │元  │、莊立文、│      │      │       │
│  │   │陳世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9991│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991│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000│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3328│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500│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平哲消防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000│備有限公司│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莊立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世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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