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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08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富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法定代理人
吳麗卿
法定代理人
林鎮興
法定代理人
劉愛珠
法定代理人
吳俊暉
債務人
林文欽
債務人
林鎮興

一、債務人富揚機械有限公司、林鎮興、林文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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