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08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務人
- 富揚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欽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卿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興
- 法定代理人
- 劉愛珠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暉
- 債務人
- 林文欽
- 債務人
- 林鎮興
一、債務人富揚機械有限公司、林鎮興、林文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