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2號債 權 人 廖文誠 債 務 人 毛宗華 債 務 人 仲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達 債 務 人 弈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債 務 人 華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莊 一、債務人毛宗華與債務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毛宗華與債務人弈湘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毛宗華與債務人華翎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