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 債權人
-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鐔
- 債務人
-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祝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