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債權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債務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法定代理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