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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廖寶松

  • 原告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柒仟零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5號債 權 人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債 務 人 好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寶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5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4月31日   │82,267元       │103年7月14日     │0000000        │ ├───┼─────────┼───────────┼───────────┼───────────┤ │002  │103年5月31日   │82,267元       │103年7月14日     │0000000        │ ├───┼─────────┼───────────┼───────────┼───────────┤ │003  │103年7月5日    │131,360元       │103年7月14日     │0000000        │ ├───┼─────────┼───────────┼───────────┼───────────┤ │004  │103年8月5日    │131,360元       │103年8月5日      │0000000        │ ├───┼─────────┼───────────┼───────────┼───────────┤ │005  │103年9月5日    │131,360元       │103年9月5日      │0000000        │ ├───┼─────────┼───────────┼───────────┼───────────┤ │006  │103年10月5日   │131,360元       │103年10月6日     │0000000        │ ├───┼─────────┼───────────┼───────────┼───────────┤ │007  │103年11月5日   │131,360元       │103年11月5日     │0000000        │ ├───┼─────────┼───────────┼───────────┼───────────┤ │008  │103年7月31日   │112,901元       │103年7月31日     │0000000        │ ├───┼─────────┼───────────┼───────────┼───────────┤ │009  │103年9月15日   │76,414元       │103年9月15日     │0000000        │ ├───┼─────────┼───────────┼───────────┼───────────┤ │010  │103年10月15日   │76,414元       │103年10月15日     │0000000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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