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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2號

債權人
賓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福
債務人
紳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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