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83號
- 債權人
- 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雲
- 債務人
- 崴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付應收帳款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