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9號
- 債權人
- 昱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煜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超揚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