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39號債 權 人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仁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仁義住所設於彰化縣鹿港鎮○○巷00○0 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