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77號

債權人
吳榮宗即九如通訊行
債務人
振軟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