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 債權人
- 彭金燕
- 債務人
- 宣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拾貳拾萬貳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