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債 權 人 台灣東方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