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長發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新臺幣49,360元。

2.利息計算:新臺幣13,879元整。3.違約金:新臺幣3,982 元整。

(二)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