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聲 請 人 莊朝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103 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 │ │ │ │ ├──┼──────────────┼────────────────┼────┼───┤ │0001│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6209(3)~90ND0006318(9) │1100│ │ │ │ │ │00 │ │ └──┴──────────────┴────────────────┴────┴───┘ __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