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林美月即昇豐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1 │林名志 │89年3月21日 │89年4月26日 │256,278元 │0000000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