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聲 請 人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炎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發票人及受款人均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通知後,復未提出或說明如何取得支票(本院103 年5 月9 日通知、送達證書),尚難認聲請人已經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