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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曼楣
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
    頁),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二第100頁)
    ,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
    1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59,500元,第2-48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49-72期每
    期清償12,000元,每年2月份再增加還款24,000元,合計清
    償6年72期,共938,000元,清償成數9.5213%(算式:59,50
    0+9,500×47+12,000×24+24,000×6=938,000;938,000÷
    9,851,556=9.5213%)。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2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
    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
    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
    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
    8-241頁、卷二第121-161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分
    公司,有勞保加保資料及與員工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
    214頁及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卷第14頁),可證債務人確
    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38,000元,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後並無可處分所得(見本院卷一第283頁、卷二第
         98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
         財產有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七間公司股票、基金
         ,以裁定開始更生之日即103年5月2日收盤價計算總價
         值約49,544元(見卷一第227頁之101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二第79-86頁之集保戶異動及
         餘額資料明細表、第96頁各檔股票基金收盤價計算式
         )。另有保單解約金1,147元,有卷附之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3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
         000號函(見卷一第235-236頁),而債務人亦一併提
         出50,000元納入第一期增加清償。從而,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內湖大潤發生鮮部熟食課擔任服務
         人員,每月約有固定薪資為24,100元,此外領有一個
         月年終獎金,有債務人提出102年8月-103年3月、103
         年5月-7月員工薪資明細表、102年年終明細表在卷可
         稽(見103年消債更字第74號卷第70-74頁、本院卷二
         第10-11頁)。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鶯歌區配偶母親
         名下房屋(見卷二第7-9頁陳報狀及建物謄本、卷一第
         202頁戶謄),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562元
         (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
         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
         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
         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
         ,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
         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612元(
         見卷二第10頁薪資單明細)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
         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用2,600元(新北市鶯歌區至
         台北市內湖區)、醫療費1,500元、車位租金450元(
         機車寄放在火車站附近停車場月費)、電話費用900元
         、現就讀大一之未成年子女丙○○(84年10月10日生
         ,卷一第201頁戶籍謄本,卷二第119-120頁在學證明
         )之扶養費1,000元、現就讀高二未成年子女丁○○(
         86年9月9日生,卷一第200頁戶籍謄本,卷二第119頁
         在學證明)之扶養費1,000元(見103年消債更字第74
         號卷第83-91頁之電話繳費單、機車停車月費收據、醫
         療費單據),合計12,950元,債務人表示配偶乙○○
         現任職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電瓦斯費及兩
         名子女大部分扶養費係由配偶負擔,故其僅需負擔兩
         名子女每人各1,000元扶養費,復參酌配偶乙○○勞保
         投保薪資為43,900元(見本院院卷一第206頁之勞保局
         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所述堪認真實、
         合理;交通費因上班必須由鶯歌家中騎機車至鶯歌火
         車站(每月油錢約100元,另機車寄放車站停車費450
         元),搭火車至松山火車站(火車票價單程36元)後
         再轉乘公車至內湖台北花市站(公車單程15元),故
         合計每月交通費為2,600元【計算式:單程36+15=51
         ,月休6天,約24或25個工作日,51元×2×25天+100
         元=2,650元,見卷二第87頁陳報狀】;另提出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每月固定回診新陳代謝科及風濕過敏科
         費用分別為430元及828元、加上回診交通費98元,故
         醫療費用必要支出1,500元(見卷二第20頁診斷證明書
         、第88-92頁醫療費單據),故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
         除扶養費2,000元後,已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前揭所陳每月支出堪稱合理
         ,且屬必要、實在。
   (三)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4,1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4,562元後,所餘9,538
         元提出9,500元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
         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將每年領取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
         金(即24,000元),另於每年2月份額外增加還款24,0
         00元,另於長子四年大學畢業後,分階段將原兩名子
         女扶養費全數納入還款,加計2,500元至每月清償金額
         中,於第49期開始增加還款金額為12,000元,足見,
         債務人願以簡約之方式維持其與子女生活,盡力精省
         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盡數用以清償債務,堪信,債務人為履行更方
         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戊○○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8,000元                                               │
│2.總清償比例:9.5213%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
│  清償59,500元,第2-48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每年2月另以年終 │
│  獎金24,000元加計清償(當期實際清償金額係以原定該階段清償金額加上24,000元),債務人│
│  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  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 │
│  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期分 │第2-48期每│第49-72期 │每年2 │
│    │            │          │          │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月應加│
│    │            │          │          │(每年2 │(每年2月 │額(每年2 │計清償│
│    │            │          │          │月應加計│應加計最右│月應加計最│金額  │
│    │            │          │          │最右欄金│欄金額)  │右欄金額)│      │
│    │            │          │          │額)    │          │          │      │
├──┼──────┼─────┼─────┼────┼─────┼─────┼───┤
│ 1  │台灣美國運通│143,144   │13,629    │865     │138       │174       │349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149,385   │14,223    │902     │144       │182       │3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甲○(台灣)商│248,187   │23,631    │1,499   │239       │302       │605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1,966,189 │187,208   │11,875  │1,896     │2,395     │4,7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1,686,192 │160,548   │10,184  │1,626     │2,054     │4,1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良京實業股份│623,784   │59,393    │3,767   │602       │760       │1,5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410,232   │39,060    │2,478   │396       │500       │99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8  │第一商業銀行│219,501   │20,899    │1,326   │212       │267       │5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2,571,771 │244,867   │15,533  │2,480     │3,133     │6,265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90,526    │8,619     │547     │87        │110       │22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1 │萬泰商業銀行│156,381   │14,890    │944     │151       │190       │3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玉山商業銀行│212,073   │20,192    │1,281   │205       │258       │5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261,971   │24,943    │1,582   │253       │319       │6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 │遠東國際商業│456,772   │43,491    │2,758   │439       │558       │1,11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450,686   │42,911    │2,722   │435       │549       │1,09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6 │上海商業儲蓄│204,762   │19,496    │1,237   │197       │249       │49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
│    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
│    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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