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卷第7頁)。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133頁),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共六年,其中第1-71期每期支付新台幣(以下同)10,619元(原定每期清償金額9,342元加上前71期分期保單解約金1,277元),第72期清償10,668元(原定每期清償金額9,342元加上第72期分期保 單解約金1,326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還款9,000元,總清 償金額共計818,617元,清償成數為38.6115%(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120,136元)。本院於103年7月13以新北院 清103司執消債更水消字第22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前開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騰泰投資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3位,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2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2,103,632元,業逾全部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2,120,136元之半數(99.22%),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億昇電子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24,189元,102年領有年終獎金13,799元,此有10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附卷可稽(見卷第52-54、77-78、116-124頁) ,並與億昇電子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半年薪資獎金發放資料大致相符(見卷第103-104頁)。另有保單解 約金91,993元,有卷附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3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0955號函可佐(見卷第93-94頁) ,惟債務人已將保單解約金全數均攤入72期為清償金額(計算式:1,277×71+1,326=91,993)。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847元,所餘9,342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第1-71期除每年3月外每期清償10,619元(9,342+1,277),並於每年3月提列部分年終獎金增加 還款為19,619元(10,619+9,000),第72期清償10,668元(9,342+1,326),應屬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秋美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18,617元 │ │2.總清償比例:38.6115%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第1-71期(除每年3月外)每期清償10,619元,每年3月當期清償19,619元,第72期清償│ │10,66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 │ │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每年3月當 │第72分配│ │ │ │ │ │分配金額(除│期分配金額│金額 │ │ │ │ │ │每年3月外) │ │ │ ├──┼──────┼─────┼─────┼──────┼─────┼────┤ │ 1 │大眾商業銀行│18,457 │7,127 │92 │171 │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16,504 │6,372 │83 │153 │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騰泰投資有限│2,085,175 │805,118 │10,444 │19,295 │10492 │ │ │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 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1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 │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 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 │ 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 │ 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