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7 分鐘讀完 全文 5,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智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162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0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1,152,000元,清償成數
    52.3037%(算式:16,000×72=1,152,000;1,152,000÷2,
    202,519=52.3037%)。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
    4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7日
    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
    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
    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8-99
    頁、170-180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
    加保資料及與該公司之直接人員服務同意書在卷可參(見卷
    第93頁及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卷第95-96頁),可證債
    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152,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144,096元(見本院卷第160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
         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1、102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89、91頁)。另有保單解約金26,415元,有卷附
         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2日陳報
         狀可佐(見卷第53-55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有發放年終獎金制度,103年領有年終獎金24,900元,
         ,並以103年8月至104年2月計算,平均每月約應領薪
         資為40,775元(已含年終獎金,薪資單明細已包括本
         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獎金,見卷第159頁陳報狀、
         卷第125、164-168頁薪資單明細、第169頁年公司之年
         終獎金說明公告)。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林口區母
         親名下房屋(見卷第59頁戶籍謄本),其提列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23,515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
         表,10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
         40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
         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
         ,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
         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
         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
         支出之勞保費502元、健保費1,167元後,其個人消費
         性支出有膳食費6,500元、交通費用1,500元、電話費
         1,3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管理費1,546元、生活
         雜支1,500元、未成年子女乙○○(94年7月2日生,見
         卷第56頁戶籍謄本)扶養費4,000元、未成年子女李柏
         成(90年7月21日生,見卷第58頁戶籍謄本)扶養費4,
         000元,而債務人配偶甲○○每月收入約24,000元(見
         卷第127頁薪資明細),故與債務人負擔家用及扶養費
         之比例約以3:5計算為宜(算式:24,000/40,775+24,
         000:40,775/40,775+24,000)(見103年消債更字第
         190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子女學費等繳款收
         據證明),共計21,846元,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算
         式:12,840+12,840×2×5/8=28,890)已低於於相當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綜上,可信
         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
         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加計保險解約金,提出近九成金額用以清償債務【算
         式:(40,775-23,515)×72+26,415=1,268,865;
         16,000×72÷1,268,865=0.91】,足徵,債務人為履
         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5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52.3037%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
│  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 │
│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  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分配金額│
│    │                │          │          │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762,055 │921,621   │12,800        │
│    │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6,320   │92,222    │1,2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64,144   │138,157   │1,9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
│    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
│    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
│    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
│    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
│    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