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婕如
- 代理人
-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
頁)。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二第32頁),
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
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同)6,000元(原訂清償金額5,409元加上保單解約價值每期
均攤591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432,000元,清償成數4
.908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8,800,814元;算式
:6,000×72=432,000;432,000÷8,800,814=4.9086%)
。原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依照消債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
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
,此有103年5月7日編造之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
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卷一第204
-208頁、卷二第53-110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元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
資料及與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可參(見卷二第38-40
頁、卷二第44-4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
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
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2,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73,727元(見本院卷二第32-33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僅有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
權公告現值1,210元,價值有限,此有101、102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277、279頁)。另有保單解約金42,511元,有卷附
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1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號函可佐(見卷二第19-20頁),惟債務人
已將保單解約金提列為清償金額,另名下臺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並無價值準備金,有臺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1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
卷一第201-202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任職元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每月約有
固定薪資為20,100元,此外無其他三節獎金或津貼(
見卷二第25頁陳報狀、卷二第28-30、44-47頁薪資證
明及卷二第48頁之訊問筆錄),亦無領任何補助(見
卷二第4頁陳報狀,卷二第3頁之103年7月14日北社助
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逐期提出前開保單解591元計入清償,故平均月收入為
20,691元(20,100+591=20,691)。債務人現租屋於
新北市○○區○○居住○○000○○○○○○000號卷
第96-106頁租約、租金繳納證明),其提列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14,691元,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
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
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
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
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382元、健保費296元元
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膳食費4,424元、房租7,500元
、交通費1,000元、電費292元、瓦斯費285元、電話費
512元(見102年消債更字第392號卷第15-19頁之等油
錢支出、瓦斯費、電費、電話費等繳款收據證明),
共計14,013元,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高於新北市每人
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惟衡諸目前社會經濟
消費之常情並無不合,是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所需必
要支出金額尚屬合理可採,綜上,債務人願以簡約之
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算式:20,691-14,691=6,000),足徵債務人確有
履行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
事。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王婕如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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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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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908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 │
│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 │
│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
│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 │
│ 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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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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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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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46,584 │12,104 │1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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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91,652 │53,585 │7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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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59,617 │7,835 │109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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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187,686 │58,299 │81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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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123,409 │55,144 │76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1,663 │8,917 │1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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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254,174 │12,476 │1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滙豐(台灣)商業銀│315,228 │15,473 │21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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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46,308 │31,727 │441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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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85,455 │14,012 │195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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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88,659 │14,169 │197 │
│ │有限公司 │ │ │ │
├──┼────────┼─────┼─────┼──────┤
│1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710,198 │34,861 │484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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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87,518 │19,022 │2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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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6,822 │6,225 │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17,805 │25,417 │353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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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花旗(台灣)商業銀│295,254 │14,493 │20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22,944 │30,578 │4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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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26,910 │1,321 │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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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32,928 │16,342 │2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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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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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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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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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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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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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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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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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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