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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婕如
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
    頁)。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二第32頁),
    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
    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同)6,000元(原訂清償金額5,409元加上保單解約價值每期
    均攤591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432,000元,清償成數4
    .908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8,800,814元;算式
    :6,000×72=432,000;432,000÷8,800,814=4.9086%)
    。原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依照消債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
    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
    ,此有103年5月7日編造之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
    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卷一第204
    -208頁、卷二第53-110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元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
    資料及與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可參(見卷二第38-40
    頁、卷二第44-4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
    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
    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2,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73,727元(見本院卷二第32-33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僅有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
         權公告現值1,210元,價值有限,此有101、102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277、279頁)。另有保單解約金42,511元,有卷附
         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1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號函可佐(見卷二第19-20頁),惟債務人
         已將保單解約金提列為清償金額,另名下臺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並無價值準備金,有臺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1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
         卷一第201-202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任職元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每月約有
         固定薪資為20,100元,此外無其他三節獎金或津貼(
         見卷二第25頁陳報狀、卷二第28-30、44-47頁薪資證
         明及卷二第48頁之訊問筆錄),亦無領任何補助(見
         卷二第4頁陳報狀,卷二第3頁之103年7月14日北社助
         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逐期提出前開保單解591元計入清償,故平均月收入為
         20,691元(20,100+591=20,691)。債務人現租屋於
         新北市○○區○○居住○○000○○○○○○000號卷
         第96-106頁租約、租金繳納證明),其提列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14,691元,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
         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
         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
         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
         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382元、健保費296元元
         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膳食費4,424元、房租7,500元
         、交通費1,000元、電費292元、瓦斯費285元、電話費
         512元(見102年消債更字第392號卷第15-19頁之等油
         錢支出、瓦斯費、電費、電話費等繳款收據證明),
         共計14,013元,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高於新北市每人
         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惟衡諸目前社會經濟
         消費之常情並無不合,是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所需必
         要支出金額尚屬合理可採,綜上,債務人願以簡約之
         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算式:20,691-14,691=6,000),足徵債務人確有
         履行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
         事。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王婕如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908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 │
│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 │
│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
│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 │
│  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46,584   │12,104    │1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91,652 │53,585    │7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59,617   │7,835     │109         │
│    │公司            │          │          │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187,686 │58,299    │810         │
│    │有限公司        │          │          │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123,409 │55,144    │76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1,663   │8,917     │1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254,174   │12,476    │1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滙豐(台灣)商業銀│315,228   │15,473    │21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46,308   │31,727    │441         │
│    │有限公司        │          │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85,455   │14,012    │195         │
│    │有限公司        │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88,659   │14,169    │197         │
│    │有限公司        │          │          │            │
├──┼────────┼─────┼─────┼──────┤
│1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710,198   │34,861    │484         │
│    │有限公司        │          │          │            │
├──┼────────┼─────┼─────┼──────┤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87,518   │19,022    │2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6,822   │6,225     │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17,805   │25,417    │353         │
│    │有限公司        │          │          │            │
├──┼────────┼─────┼─────┼──────┤
│16  │花旗(台灣)商業銀│295,254   │14,493    │20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22,944   │30,578    │4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8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26,910    │1,321     │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32,928   │16,342    │2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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