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蘇雄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後,於新台幣(下同)276萬元範圍內,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現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06號執行事件受理中。惟迄今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定命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而於276萬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就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提起償還職業災害補償金訴訟,並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受理在案,此有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