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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對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此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73號執行程序,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連城分行之存款;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兩造因協議終止「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及「Arcadia saga」 共4款線上遊戲,而於99年11月24日簽訂協議書,聲請人依該協議書約定,應於99年12月31日前歸還相對人共157,969.42美元,詎聲請人僅歸還3萬美元,尚餘127,969.42美元迄未清償, 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裁定准予在案, 相對人並據此聲請執行法院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執行。嗣相對人已於102年12月25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現由該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返還權利金事件審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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