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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請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為免為或撤銷或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46萬85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假扣押本案訴訟已達成調解成立,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並同意返還本件擔保金。為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7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卷宗,查核屬實。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裁定提供本件擔保金撤銷假扣押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就假扣押提起本案訴訟,兩造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訴訟上達成調解成立在案。依雙方調解成立內容: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95萬元(逕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7號中之擔保金取償)。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第一項擔保金其餘部分,並聲明對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

四、綜上,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業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並明示表明對於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則依上規定,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又本件擔保金其中金額95萬7600元業經臺灣臺北地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7256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支付轉給命令,並業經提存所撥交執行法院辦理。另其中金額27萬7400元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命令,並尚未領取。是執行法院扣押命令核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之擔保原因是否消滅兩者無涉,僅嗣提存所於返還擔保金額內,應依執行命令扣押提存金,為此併予敘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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