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陳順嘉
相對人
斯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徽祥

      吳鑑明

      黃德恩

上列聲請人代位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二九號提存事件,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准予返還予季億電子有限公司。

理由

一、㈠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及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著有判例。㈡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求為財產上之給付,因債務人之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訴求所得應直接屬於債務人,即代位起訴之債權人不得以之僅供清償一己之債權,如須滿足自己之債權應另經強制執行程序始可,債權人雖亦有代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但係指應向債務人給付而由債權人代位受領而言,非指債權人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對自己清償而言,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第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件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9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相對人為受擔保利益人,提存新台幣(下同)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52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案,是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已符合取回擔保金之法定事由。惟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怠於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而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聲請人即代位季億電子有限公司聲請返還為擔保相對人利益之系爭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529號卷、本院96年度重簡字第4702號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卷、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92號卷,核閱屬實。經查:

㈠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92號准予假扣押在案。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依上開裁定提供擔保,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529號擔保提存在案。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簡字第4702號判決如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之聲明,季億電子有限公司獲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案,是本件擔保金之擔保原因已為消滅。

㈡又聲請人前以其執有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簽發、面額為35,000元之本票乙紙,惟屆期經提示結果,未獲付款為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嗣聲請人即執上開本票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就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上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為強制執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0429號核發扣押命令在案。惟上開擔保金係因為相對人之利益而提存,是無法為換價程序。從而,聲請人之債權有保全之必要。

㈢另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就本件擔保金之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迄未向法院為返還上開提存物之請求,自堪認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人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聲請人本此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

四、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擔保金,依上開規定供擔保原因已為消滅。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供擔保人季億電子有限公司向法院為返還系爭提存物之聲請,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五、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