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25號聲 請 人 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曉琴 代 理 人 陳楷仁律師 呂昀叡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鈞院103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3號相關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