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曉琴
- 代理人
- 陳楷仁律師
呂昀叡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鈞院103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3號相關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