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蘇素珍
- 複代理人
- 許志成
- 相對人
-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謝志鴻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星
- 相對人
- 蘇國欽
- 相對人
- 簡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謝志鴻」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謝志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