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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蘇素珍
複代理人
許志成
相對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謝志鴻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星
相對人
蘇國欽
相對人
簡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謝志鴻」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謝志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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