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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52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102年度司執全961號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61號卷、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52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查為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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