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38號聲 請 人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三 相 對 人 有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24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2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61號、103年度事聲字第324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