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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紫能楊千儀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被 上訴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小上字卷第12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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