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 上 訴 人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 被 上訴人
-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咼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小上字卷第12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