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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對被告有工程款債權,而主張被告給付工程款,則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且系爭工程地點亦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及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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