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 原告
- 許慈輝
- 原告
- 李許貴現
- 原告
- 李如恒
- 原告
- 李爾仁
- 原告
- 許登傑
- 被告
-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秋芬
- 被告
- 協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玠樹
- 被告
-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發
- 被告
- 廖錦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勝發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哲民,嗣於本院105年3月18日為終局判決前之104年12月10日變更為張勝發,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可稽,自應由張勝發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