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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訴人
何秀玲即宏德工程行
被上訴人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116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362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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