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何秀玲即宏德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116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362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