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1號
- 原 告
-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鵑如
- 被 告
-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陸仟壹佰壹拾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