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