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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喜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庭

上列上訴人喜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家如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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