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喜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庭
- 被上訴人
-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57至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