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天誠
- 被上訴人
- 鴻勝樹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琛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