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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訴人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誠
被上訴人
鴻勝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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