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84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57,63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