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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毛彥程

  • 當事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84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57,63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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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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