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1號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被 告 謝明憲即明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8326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