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1號
- 原告
-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欽
- 被告
- 謝明憲即明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8326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