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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大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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