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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2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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