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大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2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