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上訴人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零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計算式:16350 +46644 =62994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