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陳榮湛
訴訟代理人
陳張月桃
原告
陳登成
訴訟代理人
簡秀苗
原告
林勢峰
原告
洪金鐘
原告
洪文聰
原告
黃仁德
原告
黃光復
原告
陳林淑訓
原告
陳瑞麟
原告
歐陳秀
原告
葉俊雄
原告
洪吳秀鑾
原告
歐陽建智
原告
歐陽政賢
原告
歐陽建興
原告
歐陽景松
原告
劉沈柔
原告
陳詩杰
原告
歐陽正邦
原告
吳蓮億
原告
歐陽德輝
原告
余家臻
原告
魏資璧
原告
張秀娥
原告
謝雪娥
原告
陳國文
原告
蒼弘萃
原告
歐陽正訓
原告
黃敏秀
原告
陳盈蓓
原告
楊淑芳
原告
林月美
原告
蕭方金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原告
曾允俞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被告
黃重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告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郭財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告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廖美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