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陳榮湛 訴訟代理人 陳張月桃 原 告 陳登成 訴訟代理人 簡秀苗 原 告 林勢峰 洪金鐘 洪文聰 黃仁德 黃光復 陳林淑訓 陳瑞麟 歐陳秀 葉俊雄 洪吳秀鑾 歐陽建智 歐陽政賢 歐陽建興 歐陽景松 劉沈柔 陳詩杰 歐陽正邦 吳蓮億 歐陽德輝 余家臻 魏資璧 張秀娥 謝雪娥 陳國文 蒼弘萃 歐陽正訓 黃敏秀 陳盈蓓 楊淑芳 林月美 蕭方金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嘉呈律師 原 告 曾允俞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被 告 黃重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財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美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