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