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廖美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翟世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