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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徐清祥

  • 原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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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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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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